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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7********,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甲与杨某甲合伙购买了靖州县渠阳镇**村2组“**”山场的林木砍伐(“**”山场采伐前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山场林木之前,因修建爬山王路经过**村2组龙某某家的“**”山场,并挖倒了部分“**”山场的林木。被告人谢某甲便独自与龙某某协商,由其出资12000元购买龙某某家“**”山场的杉树及马尾松林木。被告人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与自己一起将“**”山场的杉树及马尾松砍伐并进行销售。“**”山场的杉木及马尾松被谢某甲砍伐以后,该山场山主龙某某雇请谢某甲等人将山场营造了杉树林。经鉴定:**村2组“**”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为29.5067立方米。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排牙山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何某某、俞某某、谢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石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与自己一起采伐林木29.5067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人谢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平

检察官助理:庞迁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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