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或者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7时12分许,被告人谢某甲持准驾车型A2E驾驶一辆牌号为湘D03***D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南县近尾洲镇X065线45KM+400M地段(衡南县蒸市至临江路段)停车下客起步时,将行人欧某某、陈某某撞倒压在下方,后移动车辆准备施救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向前行驶,相继撞上行人谢某乙及停靠在路外的湘D***ME小型轿车、湘DL2***小型普通客车、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及路旁房屋棚架,造成欧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谢某乙受伤、湘D***ME小型轿车、湘DL2***小型普通客车、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及路旁房屋棚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谢某甲准驾不符驾驶湘D03***D大型普通客车时违法停车、未注意行车安全以及施救时操作不当造成;驾驶人谢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欧某某、陈某某、谢阳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某甲的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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