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未经山主同意的情况下,到沅陵县官庄镇关口溪村谢某乙的“**”山场、谢某丙的“**”山场、“**”山场,何某某的“**”山场盗伐杉木。谢某甲将杉木砍倒后便剥皮、打枝,最后将所盗伐杉木搬运至山下准备变卖。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谢某甲与装车司机谢某丁准备将所盗伐杉木装运走时,被谢某乙、谢某戊、谢某己3人拦下。后民警依法对涉案木材予以扣押。经鉴定,谢某甲所盗伐杉木的材积为3.658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6.097立方米。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官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戊、谢某己、胡某某、谢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 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目无法纪,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丹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公安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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