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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掘古墓葬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甲伙同陈某某(己判决)、胡某某(己判决)等人在宁乡市青山桥镇青山桥村细屋湾组后山上,对位于该处的一墓葬进行盗挖,并从该墓葬中盗得两枚银元。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被盗挖的墓葬是湘江流域明清时期一处颇具代表性的墓葬,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周某某、钟某某、唐某某、谢某乙、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同案犯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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