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谢某乙(另案起诉)经预谋后,先由被告人谢某甲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云溪四季在建工地三幢,盗窃已经安装好的珠江牌ZR-BV-1*10型单塑7支铜芯电线4640.8米、佛山雄力牌WDZD-BYJ-1*2.5型单塑1支铜芯电线228米(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9133元);后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谢某乙于2019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分三次将盗得的上述铜芯电线销赃给黄某甲、黄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店。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谢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缴获赃物铜芯电线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线、电动三轮车、小汽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珠江电缆公司送货单、云溪四季工地考勤表及出勤打卡表等书证;
3.被害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吴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谢某乙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的证言;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抓捕、审讯、辨认视频、微信交易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光盘十四张。
4. 本案缴获电动三轮车一辆、手机三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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