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19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2006年7月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谢某乙(另案起诉)经预谋后,先由被告人谢某甲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云溪四季在建工地三幢,盗窃已经安装好的珠江牌ZR-BV-1*10型单塑7支铜芯电线4640.8米、佛山雄力牌WDZD-BYJ-1*2.5型单塑1支铜芯电线228米(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9133元);后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谢某乙于2019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分三次将盗得的上述铜芯电线销赃给黄某甲、黄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店。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谢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缴获赃物铜芯电线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线、电动三轮车、小汽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珠江电缆公司送货单、云溪四季工地考勤表及出勤打卡表等书证;

3.被害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吴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谢某乙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的证言;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抓捕、审讯、辨认视频、微信交易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光盘十四张。

4. 本案缴获电动三轮车一辆、手机三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