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多次联络谋划盗窃电缆。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乙于2019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分三次将其于2019年1月份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云溪四季在建工地三幢楼内盗窃得来的电线,通过借用收赃人员黄某财、黄某银的电动三轮车等方式,运输并销赃至黄某财、黄某银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收赃人员黄某财、黄某银分别在2019年1月21日、1月23日、1月24日通过手机扫码转账6768元、3792元、144元给谢某乙。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7日在该废品收购店现场扣押涉案电线一批:珠江牌ZR-BV-1*10型单塑7支铜芯电线4640.8米、佛山雄力牌WDZD-BYJ-1*2.5型单塑1支铜芯电线228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9133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缴获赃物铜芯电线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线、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珠江电缆公司送货单、云溪四季工地考勤表及出勤打卡表等书证;
3.被害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吴某华、杨某裕的陈述;
4.同案人谢某乙的供述、证人张某虎、李某、黄某财、黄某银等的证言;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监控、抓捕、审讯、辨认视频、微信交易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飞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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