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0********,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18年6月至10月间,共三次在阳江市人民医院内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26日13时某某,被告人谢某甲窜至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旁边的停车场,利用自制T型匙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枣红色电动车的车头锁及电门锁撬开后将车偷走。事后,谢某甲将偷来的电动车以70元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及吸毒花销。
二、2018年9月25日12时某某,被告人谢某甲窜至阳江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旁边的停车场,利用自制T型匙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众驰牌电动车的车头锁及电门锁撬开后将车偷走。事后,谢某甲将偷来的电动车以70元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及吸毒花销。
三、2018年10月15日11时某某,被告人谢某甲窜至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旁边的停车场,利用自制T型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深红色电动车的车头锁及电门锁撬开后将车偷走。事后,谢某甲将偷来的电动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及吸毒花销。
2018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谢某甲再次窜至阳江市人民医院准备伺机作案时被医院保安控制,后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到现场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自制T型匙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6.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截图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5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谢某甲被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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