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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昌县******小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加油站为自己的五菱宏光汽车加油时发现被害人谢某乙遗忘在加油机内的加油卡,谢某甲就用此油卡为自己的汽车加了180.15元的92#汽油。随后,谢某甲将该卡带走并多次盗刷:

当晚18时许,在广昌县**加油站为刘某甲的小车加92#汽油175.12元;19时许,在广昌县**加油站为刘某乙加92#汽油168.04元;21时许,在广昌县**加油站为过路摩托车加92#汽油60.1元;19时55分,在广昌县**加油站为过路的车加92#汽油26l.88元;19时59分在广昌县**加油站为过路的车加92#汽油l10.59元;20时2分在广昌县**加油站为过路车加92#汽油92元;20时3分在广昌县**加油站为过路车加92#汽油8元;22时23分在广昌县**加油站为自己的五菱宏光汽车加98#汽油15.54元;21时49分在**加油站为过路的小车加了95#汽油l00元;7月27日早上6时4l分在**油站为自己的摩托车加92#汽油20元;6时42分在**加油站为其叔叔谢某丙的铲车加柴油192.4元、小车加92#汽油239.58元;21时3分在**加油站为过路大货车加柴油549.61元;21时6分在**加油站为过路大货车加柴油529.44元。

截至案发,被告人谢某甲累计盗刷油卡金额2702.45元,共套现获利1710元。案发后,谢某甲如实交代,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乙2700余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3.刘某甲、温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收款记录等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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