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6********,汉族,文盲,无业,河南省孟津人,户籍在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住孟津县**镇**村。1993年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4月15日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11月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4年12月该因收购赃物被行政拘留15日;2005年3月11日该因销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0月18日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9月12日被解除劳教;2008年10月21日,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8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0日04时3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花园**号楼从东数第个车库前,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贾某某的一辆大阳牌米黄色全封闭式载客型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0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肆仟玖佰叁拾元整(¥:4930.00)。
2、2018年5月25日04时52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大道**酒店门前,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吕某某的一辆棕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00)。
3、2018年6月5日04时49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宾馆楼下,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高某某的一辆白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元整(¥:2530.00)。
4、2018年06月22日05时14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足浴店门前,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屈某某的一辆橙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玖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1815.00)。
5、2018年07月05日04时45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店门前,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谢某乙的一辆灰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
6、2018年07月15日04时43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宾馆门前,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陈某某的一辆灰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元整(¥:2730.00)。
7、2018年7月31日05时28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胡同**号大门下,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王某某的一辆玫瑰金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肆元整(¥:1854.00)。
8、2018年8月9日05时43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宾馆楼下,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扶某某的一辆白色**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
9、2018年8月11日04时33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大道**内衣门前,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赵某某的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18)第01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谢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和服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程某某、谢某丙、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扶某某、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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