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戊,男,194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戌,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辛,绰号“勤公”,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己,男,195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4月间,廉江市**工程公司为廉江市横山镇**村进行农田改造,横山镇中**村部分村民借故生非,以该农田改造项目破坏其村与**村共用的一条已停用的灌溉水渠为由,多次阻止施工。
2020年4月21日,在得知该农田改造项目继续施工后,被告人谢某甲组织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等**村村民持铁铲、铁锤、锄头等工具到现场阻止施工,对廉江市**工程公司正在施工的3辆挖掘机和3辆农用车进行打砸,致使司机龙某某、麦某某、黎某某、江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791元;司机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戊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戌、谢某辛、谢某己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捌份。
5、《量刑建议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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