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谢官清,小名:老桥老某,男性,1993年03月18日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9303180018530427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家住新平县桂山街道西园路10号2幢1单元702室新平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普策普乙,曾用名:普世平普某乙,小名:小某某小普策普乙,男性,1994年06月03日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940603171X530427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住新平县老厂乡罗柴冲村委会白达莫17号新平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普成普甲,曾用名:普世荣普某甲,男性,1987年07月05日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870705171X530427198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住新平县桂山街道五桂社区小山头58号新平县**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昌玉李某某,曾用名:李大李某,小名:海某海燕,女性,1996年05月01日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96050113675304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住云南省新平县戛洒镇发启村委会火山小组4号云南省新平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李昌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李昌玉李某某合谋后(同时,谢官宇谢某甲也邀约钟国祥钟某某来戛洒某镇打牌赌博)将被害人杨家昺杨某某骗至新平县戛洒某镇兴香源某烧烤店吃烧烤并在杨家昺杨某某酒中下药,待杨家昺杨某某喝完酒后,将杨家昺杨某某带至戛洒某镇宏福某酒店511*号房间内用扑克牌玩“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谢官宇谢某甲、李昌玉李某某、钟国祥钟某某和杨家昺杨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谢官宇谢某甲和李昌玉李某某相互配合趁杨家昺杨某某不注意多次偷牌、换牌让杨家昺杨某某输钱,玩牌结束后,杨家昺杨某某共欠三人1520000元人民币并写下欠条,后经谢官宇谢某甲多次催要赌债,杨家昺杨某某支付给谢官宇谢某甲2000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李昌玉李某某合谋后,由李昌玉李某某将被害人白智白某某骗至新平县城湛江某烧烤店吃烧烤并在白智白某某酒中下药,待白智白某某喝完酒后,李昌玉李某某将白智白某某带至新平县城华豫某酒店一房间内与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用扑克牌玩“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相互配合趁白智白某某不注意,多次偷牌、换牌、插牌让白智白某某输钱,玩牌结束后,白智白某某当日共输掉现金40000余元,并欠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三人共559000元人民币且写下欠条,后经谢官宇谢某甲、多次催要赌债,白智白某某分多次将所欠的559000元人民币支付给谢官宇谢某甲。谢官宇谢某甲拿到钱后,分给普策普乙和普成普甲共278000元人民币(普成普甲分得约134000元人民币);李昌玉李某某分得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李昌玉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普成普甲到案后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供述同案犯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李昌玉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普成普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李昌玉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两起犯罪数额共计2119000元,其中,第一起犯罪数额1520000元,既遂20000元,未遂1500000元;第二起犯罪数额599000元)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官宇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普策普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普策普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普策普乙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普成普甲主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未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自首、坦白。普成普甲不愿认罪认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普成普甲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昌玉李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属于自首。李昌玉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昌玉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昌玉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检察官助理:王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官宇谢某甲、普策普乙、普成普甲、李昌玉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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