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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职务侵占、诈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市**村**号。2009年9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职务侵犯事实:

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温州市**有限公司任职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店内的9部手机和3台平板电脑贩卖,共计销售款人民币66479元,并将该销售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诈骗事实: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虚构自己有口罩现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货款人民币8600元,并将该货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现被告人谢某甲已将该86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温州市**应聘人员登记表及劳动合同、借机明细、销售单、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和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甲就职务侵占事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就诈骗事实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孝松

检察官助理:潘锦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1981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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