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30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和谢某乙、“臭屁”、“瞎怪”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我市**镇**路**大排档吃夜宵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谢某甲用微信联系“傻五”(另案处理)过来帮忙。不久,“傻五”等人持刀到达现场,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谢某甲一方被对方追打,谢某甲在逃跑过程中把刀藏匿于一汽车车底。之后,被告人谢某甲再次遇见“傻五”等人,并告知其藏刀地点。至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手持木棍与“傻五”等人再次找到被害人一方并引发打斗,造成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随后,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巡逻至我市**镇**路**店门口附近路段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婷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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