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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3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2日被临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局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甲(自称陈丽)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王某甲,谢某甲与王某甲交往中,相继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被告人谢某甲称其哥哥谢某乙,系天津市市委书记,为其在临潭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找了工作,并将其调至兰州市公安厅当厅长。随后被告人谢某甲冒充兰州市公安厅厅长,以给马某甲儿子马某乙找工作,给马某甲家办理50万元无息贷款为由,先后骗取马某甲及家人256220 元。

被告人谢某甲以给王某乙及给王某乙儿子王某丁、王某戊找工作、给王某乙家办理房产证、给王某乙办理150万元贷款为由,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份先后诈骗王某乙及家人144000元。后谢某甲退还王某乙现金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400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爱民

2019年8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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