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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区**路**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路**号**楼**楼**。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以借钱走银行卡流水账进行贷款、身患癌症需要治疗为由,先后骗取郑某某合计人民币755045.52元。

2.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虚构《生物创客》等项目,与被害人梁某甲合作,虚构疏通关系、“招标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梁某甲人民币207600元,谢某甲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花销和云浮市*****有限公司的装修。案发后,谢某甲归还梁某甲人民币30000元。

3.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通过《智慧校园》等项目,与被害人刘某某合作,虚构退还梁某甲合作资金、“招标验资” “流动资金验资”等理由,先后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56000元,谢某甲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花销和补贴低价出售手机的差价。案发后,谢某甲归还刘某某人民币11000元。

4.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甲虚构云浮市*****有限公司需要大量手机送礼的事实,向被害人林某某购买手机。在多次交易成功取得林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8月14、8月23日,谢某甲谎称收到手机后立即支付货款从林某某处骗得71台不同型号的华为手机,随后编造各种理由不支付手机款,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160900元。

5.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谎称自己能从****公司内部通过低价购买手机,并多次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华为手机给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苏某某。取得上述被害人信任后,谢某甲分别收取梁某乙72000元、梁某丙62710元,苏某某52000元的手机货款,随后编造各种理由不交货,骗得梁某乙、梁某丙、苏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86710元。案发后,谢某甲已归还梁某乙、梁某丙、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66255.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5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陆某某、光盘伍某某、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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