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武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黄杨树的名义,向被害人马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马某某3400元。
2.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草坪的名义,向被害人焦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焦某某3500元。
3.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榉树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陈某某6750元。
4.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香樟树的名义,向被害人周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周某某4600元。
5.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红叶石楠的名义,向被害人张某甲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张某甲4000元。
6.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龙草的名义,向被害人谢某乙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谢某乙5875元。
7.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君子兰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王某某6500元。
8.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国槐树的名义,向被害人韩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韩某某5300元。
9.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树苗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李某某7000元。
10.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毛杜鹃苗的名义,向被害人余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余某某2040元。
11.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红冠树苗的名义,向被害人禚某某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禚某某7800元。
12.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谢某甲以购买草炭土的名义,向被害人张某乙发送假银行卡到账信息诈骗张某乙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伟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