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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吸毒,于2014年4月2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8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5时许,吸毒人员曹某某委托他人联系被告人谢某甲购买毒品,谢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曹某某毒资人民币1000元。随后,谢某甲与曹某某等人分别驾车在枝江市顾家店镇枝城大桥下方见面,谢某甲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曹某某。后曹某某等人将毒品吸食完。

2020年8月5日18时许,民警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石化宾馆被告人谢某甲所住房间内将其抓获,在房间卫生间洗手台上查获小钢瓶一个,内有红色圆形片剂四袋、白色晶体两袋。经称重,红色圆形片剂和白色晶体共净重6.85克。经鉴定,从红色圆形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许某某、谢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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