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钟祥市**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闫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钟祥市王府大酒店KTV307包间娱乐。期间,闫某某要王某某帮助找人购买“K粉”和“开心水”吸食,王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上被告人谢某甲,要求购买“K粉”和“开心水”。谢某甲携带毒品来到307包间见到闫某某和王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5小袋“K粉”(约5克)和一小袋“开心水”。闫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谢某乙在包间内将上述毒品吸食。当晚23时40分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到307包间检查时,将闫某某等吸毒人员抓获,经现场毒品检测,闫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谢某乙的尿检结果为阳性。民警从307包间一茶几上的水果盘里提取了没有被吸食完的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0.11克。经鉴定,0.11克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发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图、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书、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话记录、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闫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谢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