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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贪污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巨野县**镇民政所工作人员(下岗分流人员),户籍地巨野县**镇**村,住巨野县**镇**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谢某甲在巨野县**镇民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低保人员档案之手段,未经巨野县**镇**村群众评议和公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父亲谢某乙、母亲黄某某分别上报为农村低保人员,至2012年共骗取国家低保补助金7272元,由被告人谢某甲取出后交于其父母使用。

2013年,被告人谢某甲在巨野县**镇民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五保人员档案之手段,违反国家规定将其父亲谢某乙、母亲黄某某分别上报为五保人员,至2019年第三季度,共骗取五保补助金56978.8元。由被告人谢某甲取出后交于其父母使用。2019年7月巨野县**镇民政所在对全镇五保人员进行清查时,谢某乙、黄某某的五保资格被取消。

2016底,被告人谢某甲在巨野县**镇民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低保人员档案之手段,未经巨野县**镇**村群众评议和公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妻子王某某上报为农村低保人员,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11月,共骗取国家低保金12945.4元,并据为己有。2019年12月,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将王某某的低保资格取消。

综上,被告人谢某甲共骗取国家低保金、五保补助金77196.2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将所得赃款全部上交至巨野县纪委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从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低保金、五保补助金,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德合   

检察官 王海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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