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路**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7日以赌博罪对其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地下六合彩”买码的投注方式聚众赌博。谢某甲自己做庄,并以支付码单金额13%为手续费发展李某某、谢某乙、徐某某、谢某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下线,在益阳市安化县为自己大肆接受“码民”的赌博投注。被告人谢某甲共计接受赌博投注金额累计达800余万元,其中,接中接受下线李某某报单投注金额约300余万元,接受下线谢某乙、谢某丙、吴某某共报单投注金额约260余万元,接受徐某某报单投注金额约200余万元。

2019年5月初,因参赌“码民”投注中大奖,被告人谢某甲在无能力赔付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银行转账明细、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明细、地下六合彩接单交易数据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谢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不能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