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1月2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交通肇事于2013年11月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月19日被建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屏南县代溪镇谢厝村一处土名“深洋”的耕地处非法开采泥炭土,并将所开采的泥炭土出售给他人。经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鉴定,谢某甲所开采的矿坑平面面积为5243.12平方米(7.8647亩),所采泥炭土矿石量达1833.6立方米,已采泥炭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434563.2元。
经福建历思鉴定所鉴定,被谢某甲破坏的耕地面积为7.8647亩,该部分耕地均属于基本农田。经宁德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耕地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经屏南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到屏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屏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屏南县代溪镇谢厝村泥炭土价格认定结论书、谢厝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函及证明、宁德市自然资源局文件等书证。
2、证人谢某丙、苏某某、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谢某辛、章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出具的《屏南县代溪镇谢厝村“深洋”谢某甲非法开采泥炭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7.8647亩,改变耕地用途用于采矿,数量较大,造成上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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