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村**幢***室。2013年4月2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被告人谢某甲邀请被害人陈某某前往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村*栋***室的住所,期间双方因感情及债务问题发生纠纷,谢某甲随即用钥匙将家门反锁,不让陈某某离开。随后,谢某甲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陈某某捆绑在客厅的椅子上,用黑色胶带把陈某某的嘴封住,用手、鞋底、遥控器击打陈某某的脸部和头部,并用烟头将陈某某胸前、双臂多处烫伤。直至次日6时许,在陈某某的哀求下,谢某甲才让陈某某离开其住所。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1月12日10时许,谢某甲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30日,谢某甲家人带为其赔偿被害人120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谅解书;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