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受其堂兄谢某乙邀请,晚上相约一起外出打猎,谢某甲在家中拿上单管猎枪、热成像仪、子弹后,谢某甲驾驶其湘F9****越野车接上谢某乙、谢某丙两人。被告人谢某甲驾驶车子从**镇到**镇又到**镇,在**镇一水田内打猎未果后返回**镇。晚2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车行驶至**镇**村**片一水塘时,被告人谢某甲通过热成像仪发现水塘另一侧有生物反应,误以为是猎物,谢某甲持枪射击,将在此钓鱼的被害人任某甲击中。三人下车找寻,任某甲已离开现场,谢某乙发现现场有钓鱼的工具,被告人谢某甲怀疑可能打到人,三人开车回程。第二天,被告人谢某甲后怕,将单管猎枪、子弹和热成像仪埋在菜园里。经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甲所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的单管猎枪及霰弹为枪支与弹药。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4月8日,谢某甲方出具3万元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谢某乙、谢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枪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造成一人轻伤一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帅
检察官助理:陈翔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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