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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约50年前,被告人谢某甲从一辰溪男子手中购得火枪1支用于打猎,并藏匿家中。近年来,因自家种的红薯闹野猪,便把枪支拿出来用于驱赶野猪。2020年3月13日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谢某甲家中查获该枪。经鉴定,谢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各机件性能正常,能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应当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检察官助理:杨秀山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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