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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4日报送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明知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仍召集王某甲等人驾驶渔船从临高县**镇后水湾出发,在洋浦港炼化厂外10海里附近海域进行灯光罩网捕捞作业。26日4时许,谢某甲等人在**港变卖渔获物后,被儋州市海洋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谢某甲作业使用的渔网最小网目尺寸10mm,不符合农业部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海洋捕捞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规定的南海区撑开掩网掩罩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儋州市海洋执法支队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谢某乙、谢某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渔具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 梁小军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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