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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1日2时45分,被告人谢某甲在禁渔期内,伙同谢某乙(已判决)驾驶一艘无名渔船至在阳西县溪头镇北寮村委会北寮海湾附近海域使用电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缴获捕得的渔获物约10斤及电球、电缆等电鱼工具。2019年7月29日,谢某甲和谢某乙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000元至广东省渔政总队阳西大队,用于增殖放流。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到溪头边防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帝登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具结书及其告知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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