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潘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三个头灯、一个黄色网兜袋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绿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前往永泰县丹云乡翠云村路边一处水沟猎捕野生“田鸡”带回家宰杀食用。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使用头灯照明徒手猎捕野生“田鸡”后,交给谢某甲和潘某某再放入网兜内。当晚,三人共捕获五只野生“田鸡”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谢某甲、潘某某在永泰县葛岭镇路段被永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谢某甲等三人猎捕的五只野生“田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五只虎纹蛙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2020年6月8日,五只虎纹蛙被永泰县公安局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只虎纹蛙、黄色网兜1张、3个头灯、闽******绿色丰田霸道车一部等物证;2.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门诊病历、住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谅解备忘录、转账记录、宣传照片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谢某乙、梁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犯谢某甲、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5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光辉
检察官助理:刘柳青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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