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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座**巷**号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自2019年1月开始,向他人非法购进成品汽油、柴油,后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寨内东园一空地,非法销售给林某某、蔡某某、“谢某乙”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其中非法销售车用汽油给林某某、蔡某某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380元。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查处该非法加油点,现场查获疑似汽油9.03吨(价值人民币83654元)、疑似柴油1.698吨及储存疑似汽油的汽车三辆。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送检的疑似汽油根据馏程结果,属于车用汽油馏分;闪点(闭口)结果<40.0℃;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2号(VIA)质量指标要求。送检的疑似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0号(VI)质量指标要求。

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3辆、汽油9030千克、柴油1698千克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潮州石油分公司证实材料、潮州市应急管理局《复函》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非法经营的部分汽油尚未出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汽车3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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