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4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甲在贺州市平桂区**镇农贸市场摆卖烟丝时,一名自称梁老板的广东男子(另案处理)与其协商向其购买1000公斤烟丝。 同年8月,谢某甲用自己种植和收购的烟叶加工成1000公斤左右的烟丝并联系梁老板准备发货给对方。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甲驾驶自己的宝骏730面包车将37包共重1030公斤的烟丝从**镇家里运输到八步区正菱酒店旁边加油站,将37包烟丝装到谢某乙车牌号为赣k8****的货车上,准备运往广州将烟丝交给梁老板,当司机曾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八步区**镇时被查获,车上的1030公斤烟丝被烟草部门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贺州市八步区**街**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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