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503198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系**酒店用品批发负责人,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系“**酒店用品批发”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市场**用品城*栋*、*号。谢某甲明知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系危险化学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以“**酒店用品批发”的名义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一氧化二氮共计144324盒,双方签订了销售协议,销售金额总计3271068元。其中谢某甲通过其本人个人账户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员连某某个人账户支付少量货款外,通过长沙**用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2891224元币。之后谢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市场**用品*栋*、*号门面向“****”、“雨花区****商行”等店铺销售一氧化二氮,在采购价的基础上每盒加价2元对外销售,且已全部销售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长沙市雨花区****监督管理局回函、销售协议、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戴某某、谢某乙、周某某、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48****;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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