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涟源市**镇**村**组。因盗窃,2018年11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涟源市至尚网咖寻找电脑上网时,趁正在上网的梁某某不备将梁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苹果8plus手机偷走。当晚,谢某将偷来的手机以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涟源市育才路阳光手机配件批发店。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偷走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3800元。
次日,被告人谢某在涟源市劳动局附近的EZ网咖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的苹果8plus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证人肖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6.相关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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