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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508号 

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4********,苗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号**。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南湖区中兴广场水晶网吧,趁被害人甘某甲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甘某甲放在桌上的红米K20 PRO手机1部,价值16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1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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