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街道**号,无业。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4月入职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路**),担任该公司派驻江苏省常州市办事处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走访客户、发货收货、收款等工作。2010年1月23日、24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到常州市**绒线厂、常州市某甲浆染厂、常州市某乙浆染厂、常州市某丙浆染厂、常州市某丁浆染厂收取**公司货款共计132.26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127.26万元,承兑汇票5万元),并向以上五厂家开具了其保管的盖有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被告人谢某某将上述货款占为己有并中断与公司联系。2010年3月10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网上追逃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工资表、报销单、货款收据、送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肖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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