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
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现租住四川省绵阳市**区**街。2007年10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初,被告人谢某通过QQ搜索到贩卖伪基站设备和短信代发的群组,并产生了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赚钱的想法。2015年5月中旬,谢某在QQ群里认识了QQ号为271******的人(身份不明)。此人和谢某谈好,由其提供伪基站设备并以每天2000元的工资雇佣谢某群发诈骗短信。2015年5月16日谢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收到快递来的伪基站设备,并将伪基站设备装在纸箱内用手推车步行在涪城区群发对外发送号码显示为95588的工商银行短信,要求手机用户登录短信内所含的网址进行诈骗。后雇主嫌步行效率太低,要求谢某租用汽车来群发诈骗短信并给其汇款共计7000元用以支付租金。当天谢某在绵阳市涪城区神州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现代瑞纳轿车并将伪基站设备装在车上。5月17日至20日,谢某驾驶川A******轿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按照雇主要求在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流窜并发送大量诈骗短信。5月20日晚因感觉川A*****轿车有问题,其到租车公司将车换成川A******号丰田致炫小轿车,并将伪基站设备换到新租车辆上。5月21日早6时许,谢某从绵阳出发前往西安发送诈骗短信,9时许行至广元市,按照雇主要求到广元市区发送诈骗短信一个小时后离开。中午13时许行至汉中市时,谢某再次按照雇主要求入汉中市汉台区发送诈骗短信。当日晚19时许,谢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路**中学门口被汉台分局民警抓获,并扣押所有诈骗设备。公安机关从发送诈骗短信的电脑硬盘中提取了电脑发送诈骗信息后自动记录的手机SIM卡IMSI号码记录, 自2015年5月16日至5月21日谢某共发送诈骗短信数量为15405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短信154052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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