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谢宇杰、谢良文(均已判刑)经合谋,决定实施电信诈骗,并约定股份每人各占一半。谢宇杰、谢良文和赖炳林(已判刑)事先到尤溪县**乡寻找作案地点以及租住处,后决定在位于尤溪县**乡官洋尾的一座山上实施诈骗,并租用尤溪县**乡中仙村中心路104号2楼出租屋作为诈骗团伙的居住地。谢宇杰从网络上购买了他人上网购物的信息资料,并准备了多部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后谢宇杰召集被告人林龙军、杨芳美、张万强、谢永杰(均已判刑),谢良文召集被告人谢某和赖炳林、徐增忠(均已判刑)参与诈骗。
2019年3月11日,谢宇杰、谢良文分别驾驶闽******小车、闽******小车载被告人谢某和赖炳林、林龙军、徐增忠、杨芳美、张万强、谢永杰等人到达尤溪县**乡出租屋。同年3月12日开始,上述人员在实施诈骗期间均是每日吃过午饭后驾驶闽******小车、闽******小车从出租屋出发到诈骗地点实施诈骗。谢宇杰、谢良文对实施诈骗进行了分工,由谢永杰负责在山脚下望风,被告人谢某和赖炳林、林龙军、徐增忠、杨芳美、张万强负责冒充快递售后客服或网络购物平台客服,根据从网络购买的他人购物信息资料,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快递丢失或购买的物品质量有问题要双倍理赔,让被害人添加微信或QQ号。而后谢宇杰、谢良文负责通过微信或QQ号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让被害人扫描该二维码并根据被害人填写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若被害人卡内余额不足时,谢宇杰、谢良文还会让被害人通过蚂蚁借呗等借款平台进行借款,后让其将扣除理赔费用的剩余款项转入“卡商”提供的银行账户,或进行Q币充值。谢宇杰、谢良文作为股东,负责日常生活开支,各分得全部诈骗所得款项的20%,负责充当客服的被告人谢某和赖炳林、林龙军、徐增忠、杨芳美、张万强分得各自诈骗所得款项的40%。谢永杰按每天固定工资获得酬劳。2019年3月12日至3月20日期间,该诈骗团伙共骗取人民币112184.5元(币种,以下同),其中:1.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22040元;2.2019年3月14日,被害人杨某甲被骗49900元;3.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陶某某被骗18020元;4.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谭某某被骗10594.5元;5.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求结卓玛被骗5300元;6.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4330元;7.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杨某乙被骗2000元。
2019年3月21日,尤溪县公安局对作案现场及租住处查获的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1部、华为移动Wifi连接器6个、Paperang喵喵机1台、身份证5张、银行卡10张、黑色笔记本1本、U盾3个、空卡槽3张、手机取卡器2个、SIM卡2张等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谢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1部、华为移动Wifi连接器6个、Paperang喵喵机1台、身份证5张、银行卡10张、黑色笔记本1本、U盾3个、空卡槽3张、手机取卡器2个、SIM卡2张(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交易明细、谢某动车乘坐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同案行为人谢宇杰、谢良文、赖炳林、林龙军、徐增忠、杨芳美、张万强、谢永杰、王建荣、卢婷等人的供述及证人池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陶某某、谭某某、求结卓玛、吴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11218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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