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谢某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6时许,因生活琐事,在冠县**镇**村被害人谢某岭家院中,被告人谢某超、谢某超父亲谢某山与谢某岭相互殴斗,殴斗过程中谢某超持械将谢某岭头部、手部打伤。经鉴定,谢某岭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超因故故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雪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超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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