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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树南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谢树南,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由职业,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大厦**,捕前住海口市美兰区****广场**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树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谢树南以生意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周转、买房装修等理由开始向外借贷,并逐渐资不抵债而无法偿还欠款。2018年12月4日,谢树南将其本人名下的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A**房(以下简称**大厦A**房)、其前妻王某乙名下的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苑**阁**房(以下简称**阁**房)抵押给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分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用于借款,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70万元;2019年3月22日,谢树南又将上述两套房抵押给张某乙用于借款,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4月初,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通过中介认识了谢树南,并表示有意购买前述两套房产,谢树南向被害人称该两套房已抵押给农信社,需先解除抵押才能交易,但未将张某乙的抵押债权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同意后,双方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王某甲以人民币125万元购买谢树南名下的**大厦A**房、张某甲以人民币128万元购买王某乙名下的**阁**房。同年4月14日至18日期间,被害人陆续将首付房款人民币208万元转给谢树南(其中10万元转至王某乙的账户),谢树南将部分房款用于解除农信社的抵押债权,并向被害人谎称房屋抵押已全部解除,被害人遂于同年4月19日至5月9日期间陆续将房款尾款45万元转给谢树南,谢树南将剩余房款均用于偿还债务等个人用途。此后,谢树南又私自于同年6月18日、7月2日两次将上述两套房产抵押给王某丙用于借款,两次抵押债权数额分别为人民币60万元、100万元。2019年7月初,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上述抵押债权登记情况,造成不动产权无法过户。后经双方协商,谢树南仍不退还被害人购房款,也不清偿房屋抵押债权,且谢树南又先后与各抵押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了抵押债权清偿顺位,进一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无法追回。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树南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复印件、转账凭证、公证书、不动产抵押信息查询信息、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收条等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张某乙、吴某某、王某乙、梁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树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树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虎

2020年9月30

                                     

附:

1.被告人谢树南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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