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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树龙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谢树龙,绰号“堆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7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树龙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树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树龙为非法牟利、以贩养吸,自2019年春节后至2019年3月26日被抓获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庄某某、许某甲、苏某某、李某某及黄某某(以上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谢树龙于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3月下旬期间,与吸毒人员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装在信封,通过的士司机送至潮州市区交给吸毒人员庄某某。期间,被告人谢树龙共卖给吸毒人员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次,重0.4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谢树龙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公寓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重0.2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19年2月26日及2019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谢树龙先后二次与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装在信封,通过的士司机送至潮州市区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二次共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7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谢树龙于2019年3月初,与吸毒人员许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先后二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装在信封,通过的士司机送至潮州市市区交给吸毒人员许某乙。二次共卖给吸毒人员许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2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4、被告人谢树龙于2019年3月15日中午,与吸毒人员苏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5粒盐酸羟考酮药片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被告人谢树龙于2019年3月22日晚上,与吸毒人员苏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8粒盐酸羟考酮药片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

5、被告人谢树龙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与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重0.2克甲基苯丙胺装在信封,通过的士司机将毒品送至潮州市湘桥区绿榕南路交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019年3月26日晚上,同案人陈某某(己判)在被告人谢树龙指使下到潮安区**镇**大道**前路段,邮寄五个分别装有毒品海因、甲基苯丙胺、“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及安定片等疑似毒品的信封给吸毒人员庄某某、苏某某及许某乙等人时,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获。随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人员在潮安区**镇**村**路**号抓获被告人谢树龙,现场查获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共重为1.05克),红色颗粒物l小包(疑似毒品麻古,重为12.54克),冰壶一个,电子秤二支及手机一部。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告人谢树龙住处发现的送检的晶体块状物0.47克D20190429001号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晶体块状物0.25克D20190429002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晶体块状物0.33克D20190429003、红色圆块状1.13克D2019042900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2)公安机关在同案人陈某某持有的五个信封中装有的疑似毒品的送检的白色块状0.50克D201904027001号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白色粉末0.04克D201900427002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Heroin)成分;白色块状1.32克D201904027003号检材中检出羟考酮(Oxycodone)成分;透明晶体0.84克D201904027004、透明晶体0.4克D201904027005、透明晶体0.86克D201904027006、透明晶体0.42克D201904027007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树龙多次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14克、毒品海洛因0.04克、羟考酮1.32克、咖啡因0.25克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一个、电子称二个、手机一部;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吸毒人员庄某某、许某甲、苏某某、李某某及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树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树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其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树龙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树龙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树龙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钟源  

2020年7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树龙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冰壶一个、电子称二个、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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