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欣,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门店**,住本市河北区**里**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2********,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门店**部**,住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门店**部**,住本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欣、郭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谢欣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其本人或组织团队成员以该公司开展债权投资理财业务为名,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发布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揽资金。被告人谢欣在职期间,共向黄某某等二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在职期间,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向项某某等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余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在职期间,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向邵某某等八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4月2日、4月8日、4月24日分别将被告人谢欣、郭某某、赵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欣退缴人民币43.43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退缴人民币18.3301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人民币12.2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冉某某等同案犯的供述;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POS签购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谢欣、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欣、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欣、郭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欣、郭某某、赵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欣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如按照要求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如按照要求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小硕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欣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892001****)、赵某某(联系电话:1862283****)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十九册(附光盘二张)、补充侦查卷二十二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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