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谢正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房。2002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正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谢正强虚构事实骗取王某某、宋某某共计人民币31.17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谢正强对王某某谎称其家里是大足区龙水镇做五金生意的,欺骗王某某拿钱在谢正强母亲张某某处放高利息,2019年2月13日,王某某被骗5万元,谢正强陆续还给王某某1.05万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谢正强对王某某谎称重庆市合川区有一个2000户的安置房安装电信网络工程,欺骗王某某投资16万元,一个月后可以回款70%,工程结束后可以盈利5.8万元。谢正强又编造自己开的“重庆**科技发展公司”专门与中国铁塔当地的分公司合作做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王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1日被骗16万元。
3.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谢正强以收取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缴纳税款为由,诈骗王某某33220。
4.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谢正强找到其同学宋某某谎称在重庆市合川区有一个**公司4G改5G的工程,需要资金,让宋某某出资一半,利润平分。同年10月31日,谢正强将宋某某带至谢正强之前在合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工程处假装实地考察。2019年11月1日,谢正强诈骗宋某某76000元。
5.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正强对宋某某谎称其开车撞到人要赔偿,诈骗宋某某3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谢正强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投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谢正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作协议、到案经过、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正强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正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正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正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正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9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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