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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正柯、高红刚制造毒品、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谢正柯,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道**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4月27日,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红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09年5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正柯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高红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9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审理。2019年12月26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月16日13时许,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禁毒民警在德阳市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谢正柯,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1367.1克,含量0.43%-5.97%;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的混合液体42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42%。同时查获碘、烧杯、漏斗、电子称、酒精灯、鼓风干燥机、定性滤纸、塑封袋等制毒工具及化学品若干。在该房间门口抓获被告人高红刚,在高红刚随身携带的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5克,含量6.2%;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0.65克,含量29.7%。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11月30日晚,被害人兰某某微信约张某某开房,被告人高红刚得知后指使张某某前往约定酒店与对方见面。张某某与兰某某到达德阳市区“玉苑宾馆”的房间后,张某某将开房地址发送给被告人高红刚。当晚12时许,被告人高红刚带人来到该房间,以张某某是其朋友的女友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兰某某控制,并带至德阳市区万达广场附近荒地和上美广场一住宅进行威胁、殴打,逼迫其赔钱解决,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兰某某向他人借款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高红刚后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正柯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5000余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红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0余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红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正柯、高红刚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家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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