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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永旭、洛古双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谢永旭,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场**号楼**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洛古双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永旭、洛古双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移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8年10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报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永旭受尔某某(另案处理)毒品犯罪集团雇佣运输毒品。2018年6月,谢永旭从云南省边境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50颗毒品海洛因(约300克)至陕西省西安市交予买家,贩毒集团老板支付其10000万元人民币报酬。

2018年7月下旬,谢永旭受该集团雇佣,从云南省边境护送两名体内藏毒人员到成都市,监督排毒后,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科医院门口将二人排出的126颗毒品海洛因(约600克)交予一名陌生妇女,贩毒集团老板支付谢永旭5000元人民币生活费。

2018年7月27日晚,谢永旭受贩毒集团中层“老郑”指使,在成都理工大学附近铁建广场,从两名运毒人员手中接收119颗毒品海洛因(约600克),之后在成都市交大花园武侯小区门口交予一名陌生妇女,贩毒集团老板支付其10000万元人民币报酬。

2018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永旭和被告人洛古双子分别受上家雇佣在成都市双流区老双中路佳丽超市旁的公路边交接毒品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洛古双子手上查获谢永旭刚交予其的黄棕色手提包1 个,内装43个条状毒品可疑物和1个粉红色手提包,在黄棕色手提包和粉红色手提包的夹层中又查获粉大量白色末状毒品可疑物。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总计净重3049.4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毒品中提取的20份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范围介于38.06%至45.52%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称量、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旭、洛古双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人雇佣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永旭、洛古双子在运输毒品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8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2.案卷叁卷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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