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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永良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谢永良,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2005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永良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永良明知自己没有新都区石板滩镇“四川现代农机产业园二期”工程修建项目总包的资格和能力,假借新都区石板滩镇“四川现代农机产业园二期”工程修建项目总包方的名义,以分包工程为诱饵,采取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李某某40万元消防分包保证金、被害人王某某10万元食堂承包保证金、被害人赵某某35万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保证金,被告人谢永良在收取保证金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后拒不退还保证金。

2019年8月1日1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134号大茗府茶楼内将被告人谢永良当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分包合同、银行流水、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永良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永良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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