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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永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谢永长,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汉族,本科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道**号**栋**室,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永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谢永长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永长向贺某某、谭某某索贿54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谢永长利用其先后担任**公司**、**、**、**等职务的便利,为贺某某、谭某某(均已被不起诉)所经营的湖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揽**公司所开发的华隆二期环网柜、分支箱移位改造项目、华隆二期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华隆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步步高·梅溪湖高低压配电工程、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油烟变频控制设备生产采购、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项目环网柜入户安装项目、步步高·梅溪湖项目高低压配电系统增加有源滤波器设备采购、步步高合川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等项目上,通过在技术评标时给湖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打最高分或以推荐及签字同意直接委托给湖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等方式该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7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谢永长多次向贺某某、谭某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54万元。

2.被告人谢永长向汤某某索贿20万元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永长利用其担任**公司**、**等职务的便利,为汤某某所经营长沙**电气有限公司代理的台达牌有源滤波器成为步步高·梅溪湖项目中有源滤波器的采购品牌而向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方湘高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贺某某打招呼以提供帮助。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永长向汤某某索要财物不得后,从贺某某处将湘高公司准备作为货款向长沙**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的面值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领走后找他人进行承兑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谢永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投标相关文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永长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永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长在其先后担任步步高置业公司总工程师、研发设计中心机电总设计师、技术副总经理、设计部机电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永长到案后,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永长向步步高置业公司公司补偿人民币150万元,取得该公司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永长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铮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永长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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