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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洁娴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973号

被告人谢洁娴,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镇江市,住常州市金坛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庭**幢**室)。被告人谢洁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8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洁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洁娴在南京市江宁区、常州市等地,以怀孕、住院治疗、办理贷款需要费用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强某某、相某某、魏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10446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8日之间,被告人谢洁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强某某,后谢洁娴虚构其怀孕需要打胎、在外地住院治疗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强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人民币963170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问,被告人谢洁娴虚构其要卖房子要交定金、办理买房贷款找关系、奶奶住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相某某人民币61280元。

3.被告人谢洁娴通过虚构其父亲在政府上班、其在镇江有多套房产、在镇江的服装店美甲店有股份等理由骗取他人信任,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15170元,2017年9月30日向被害人许某某借款40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谢洁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强某某、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洁娴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周某某、被害人强某某等人、被告人谢洁娴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洁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玲玲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洁娴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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