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谢洪权(小名谢七),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应金(曾用名郭应权,小名郭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洪权、郭应金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郭应金和谢洪权商量后,在宜宾市叙州区**镇**村**小区外面的无名街道门面开设按摩店,同时租用**小区**栋**楼**号一民用住房和**网吧作为卖淫场所,先后组织刘某甲(小雅)、吉某某(小王)、陈某某(幺妹)、刘某乙(西西)、吴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女提供免费吃住。二人除去房租等日常开支后分赃获利。郭应金、谢洪权在白天安排卖淫女在按摩店对面的茶馆外面喝茶闲耍,二人在街上招呼过往男性,推荐卖淫女。直到晚上11时许才打开按摩店,让卖淫女在店内等生意。谢洪权还负责驾驶自己的云CZ****海马轿车送卖淫女前往云南省水富市宾馆从事卖淫。郭应金、谢洪权将卖淫女从事的卖淫活动分为两种收费模式,其一“快餐”,指卖淫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标准150元一次;其二“包夜”,指卖淫女每夜与嫖客发生两次及以上性关系,“包夜”收费标准为500至900元不等。郭应金、谢洪权从卖淫女每次交易中获取利润,“快餐”每次提50元、“包夜”每次提180元至300元不等。截止2019年6月18日卖淫窝点被警方查获,二被告人通过组织妇女卖淫共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应金、谢洪权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斌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应金、谢洪权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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