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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洪进、屈文献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谢洪进,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文献,绰号屈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5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执行,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洪进、屈文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6日,被害人殷某某、文某某与朋友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吃完晚餐后共同前往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的“金色年华”迪吧娱乐。当晚22时许,殷某某与文某某在喝啤酒时摔坏酒杯,在该迪吧“看场子”的被告人屈文献随即上前与殷某某、文某某理论并发生打斗。被告人谢洪进、饶军(已判决)见状相继冲上前帮助屈文献殴打殷某某、文某某。在打斗过程中殷某某的腹部、背部等部位被刺伤,文某某被屈文献用拳击中左眼。随后,殷某某、文某某被送住医院就诊,殷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殷某某系被单刃锐器损伤,大量失血死亡;文某某左眼钝挫伤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谢洪进于2020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屈文献于2020年5月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洪进、屈文献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欧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洪进、屈文献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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