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谢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巷**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谢浪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给张某某房费100元,由张某某到云阳县人和街道蓝天白云宾馆前台开房。张某某开好房后,谢浪、张某某、徐某某在该宾馆8226房间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日17时许,温某某到云阳县人和街道蓝天白云宾馆8226房间吸食冰毒一次。
2. 2020年3月9日16时许,由被告人谢浪支付房费,谢浪、张某某在云阳县人和街道蓝天白云宾馆前台开房,并在该宾馆8226房间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日18时许,刘某某到云阳县人和街道蓝天白云宾馆8226房间吸食冰毒一次。
被告人谢浪于2020年3月11日在云阳县人和街道蓝天白云宾馆门口被云阳县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温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浪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毛发采集、提取笔录;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蓝天白云宾馆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浪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浪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浪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联系电话1829050****。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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