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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海惠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谢海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6年9月21日因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海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谢海惠窜至本区滨江街道东和绿园,采用爬窗方法潜入东和绿园**幢**室准备盗窃时因发现有人开门而离开。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谢海惠窜至本区滨江街道英豪花园,采用爬窗方式潜入英豪花园**幢**室准备盗窃时发现房屋内有人开灯而离开。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海惠在温州市瓯海区潘凤街道双凤住宅区荣辉旅馆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谢海惠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海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海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海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海惠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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