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谢清才,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区**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号**室。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清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清才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谢清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附近,趁被害人路某某离开之机,窃得其停放于路边的杰林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上的行晨牌锂电池价值人民币2,136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清才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谢清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及相关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复印件、非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其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电动车租赁协议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等书证,证实其购买被窃锂电池并将其租借给被害人路某某的事实;
4.相关监控视频(含截屏图片),证实被告人谢清才实施上述盗窃作案的经过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锂电池的价值;
6.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谢清才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谢清才的经过;
8.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清才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清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清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清才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清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清才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清才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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